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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购买新烟机,接受捐赠、免费试用新烟机(国产设备未经鉴定、属研发试用行为的除外);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购置、出售烟草专用机械,项目编码为49013,其中的第1、2分项。
烟机制造企业申请向境内用户出售烟机,应按本项目有关规定向烟机用户提供相关文件,由烟机用户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提起购置、出售申请,不应单独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起烟机出售申请。烟草专用机械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目前执行国烟法[2004]294号文件)中规定的设备整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对于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其制造企业应具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设备型号应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三)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应符合烟草产业发展规划。烟草专用机械购置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能力不得超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企业生产能力;
(四)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应符合烟草加工业技术装备政策。拟购置的烟草专用机械不应超出购置企业工艺技术、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3.拟购置烟机明细表,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企业、数量、估算购置费用总额;
4.申请人在购置新设备的同时,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企业生产能力和烟草加工业技术装备政策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
5.拟购置国产烟机制造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复印件及申请出售相关烟机的函件。
申请购置的申请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应按资产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省级公司将申请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购置的申请人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其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持上述申请报告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的全部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表述。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1.窗口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十层1013-1015室;
2.邮寄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购置申请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购置申请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单,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和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定期编制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作为对烟机购置申请及相应出售申请的批复。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中包含:《准予购置、出售的设备清单》、《不准予购置、出售的设备清单》。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编制完成。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许可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实施烟草专用机械购置项目审批不收取费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机购置申请不予同意的,应在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不准予购置、出售的设备清单》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编制完成后10日内,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政务系统等方式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烟草专用机械转让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转让烟草专用机械,项目编码为49013,其中的第3分项。
烟草专用机械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目前执行国烟法[2004]294号文件)中规定的设备整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省级公司内部的烟机转让,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出让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省级公司内部的烟机转让,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出让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三)烟机转让应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烟机转让实施后,境内受让人生产能力不得超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生产能力;
(四)烟机转让应符合烟草加工业技术装备政策。拟转让的烟机不应超出受让人工艺技术、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1.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同类设备的配备运行状况等。
3.拟转让烟机明细表,列明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或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商、原值、现值、设备现所在地等;
4.境内受让人在受让新设备的同时,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企业生产能力和烟草加工业技术装备政策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
5.转让境内的,附受让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复印件及同意受让的意向书;转让境外的,附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同意受让的意向书(均需中文翻译件)。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省级公司内部的烟机转让,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出让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其他情况下,申请转让的申请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应按资产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省级公司将申请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转让的申请人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其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持上述申请报告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的全部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表述。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1.窗口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十层1013-1015室;
2.邮寄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转让申请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转让申请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单,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和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国家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烟机转让申请之日起16个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鉴定等环节的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实施烟草专用机械购置项目审批不收取费用。
烟草专用机械转让行政许可完成10日内,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烟草专用机械转让行政许可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二)督和投诉。
(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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