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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对应名称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厅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用书,做好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开展继续教育,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拟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价标准,并依据我省职称评审实施相关规定,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登记、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做好考试大纲、科目审定,确定合格标准;审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价标准,备案资格审查和评委会组建情况,核准评审结果;制发相应资格电子证书。
第六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可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第七条 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或“以赛、市场评价”方式取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相应的市场认可度或在国内外部分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相应奖项者,可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第八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并经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见附件)达到规定分值者或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免予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
第九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施后,工艺美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中不再进行工业设计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工班毕业。
(二)取得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其他专业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技工院校其他专业高级工班毕业,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对“以赛、市场评价”直接认定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八)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超过10万或单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主要完成者)。
(九)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相应奖励奖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班毕业,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五)因岗位变动转评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须在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1年。
第十五条 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达到规定分值者或具有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者,无须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且不受学历、资历、下一级资格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
(一)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
(十)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超过100万或单品销售额超过1亿元(主要完成者)。
第十六条 “以赛、市场评价”直接认定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者,以及转评、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达到规定分值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免试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者,均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参评人员的工业设计能力、业绩及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合格者,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经信厅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其余人员可提交高评委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主下载打印盖有省人力社保厅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一)熟悉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了解工业设计一般知识,掌握工业设计一般流程,拥有职业能力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一)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对于市场需求有较敏锐的分析判断力,并有用设计创新满足市场的能力;
(四)有较好的用户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一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省经信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档案,对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能力、继续教育、个人信用等情况实行定期登记备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省经信厅取消登记,并作出一定期限内或永久不予登记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高级工业设计师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外籍人员,可按本办法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近专业”包括:建筑学、管理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以及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电气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等一级学科下所有专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相应奖励奖项”由颁发荣誉称号或奖励奖项的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工业设计师“以赛、市场评价”和高级工业设计师标志性成果的奖项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名称或等次、内容涉及变更的,由高评委予以认定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单品”是指品牌、等级、包装容量、单位、保质期、用途、价格等属性与其他商品都不相同的单个类别商品。涉及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及单品销售额的记录须同时提供产品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销售情况说明、销售证明材料(相关增值税发票、产品清单等)以及设计委托合同或版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或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通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2〕28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制发电子证书;省经信厅负责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大纲,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组织做好考试人员资格审核,并在省人事考试院配合下做好命题制卷和阅卷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可委托浙江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在年度考试计划中公布。
第四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考试设2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基础理论》(知识题)、《设计实务(初级)》(设计题);工业设计师考试设2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知识题)、《设计实务(中级)》(设计题);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设一个科目,为《设计策划》(分析题)。
初、中级资格考试安排一天进行,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进行(每门科目半天)。知识题考试时间为2小时,设计题、分析题考试时间均为4小时。
第六条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其成绩在5个年度内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时有效。
第八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省人事考试院发布的考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杭州市,如确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需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阅卷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培训。应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人员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服务。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免试申报者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人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
(一)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创造性地开展设计工作,具备完成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一定的见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
(一)参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与编写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二)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技术、新品牌、新产品5项以上;
(三)作为负责人管理工业设计企业5年以上,带领有30名以上专职设计人员的设计开发团队,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600万元以上;
(四)作为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5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五)担任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的工业设计负责人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内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
(六)主持解决工业设计相关关键性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1.获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市场认可,设计产品10件以上投放市场或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及所附评价量化赋分体系为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年度执行评委会和专业审议组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赋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工业设计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高评委专业审议组根据本评价条件,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代表作品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合格人员,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其他量化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均要求为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所取得的;免试申报人员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其他量化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均要求为近5年取得。
第十三条 兼评、转评人员以及免试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工业设计能力、业绩及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合格者,才能提交高评委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二)“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高评委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四)“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相关政府奖项。
(五)“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六)“省(部)级” 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厅)级”是指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七)“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高评委认定。
(八)“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德国红点(Red Dot)、德国iF、美国IDEA、日本G-MARK、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和光华龙腾奖,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第十六条 对取得高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聘任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评审有关未尽事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参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3)189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如有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1.量化赋分标准说明:本标准采取百分制,共包含3项评价指标,12项一级指标,28项二级指标,69项三级指标和109项四级指标分项。总得分150分,为3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其中职业道德满分为5分,专业技术经历和水平满分为45分,工作业绩和设计成果满分为100分。各级指标得分为其下层指标得分之和,且下层指标累计分数均不得超过对应上层指标的满分值。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每项每年度最多计36学时:
(1)参加人社部门批准的省级、市县级高研班,可分别认定36个、24个学时;
(2)参加国(境)外工业设计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学时;
(3)参加其他工业设计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包括单位和企业自行组织的),每天可认定登记4学时;
(4)参加工业设计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规划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可分别认定36个、24个、12个、6个学时;
(5)发表工业设计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7)参加工业设计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8)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参加工业设计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3.专业技术经历和水平中的项目评分全部采取答辩的形式,主要考核该项目的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成果转化或进一步研究价值。(已获奖项目除外)
4.“主持”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设计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在项目排名前3位的人员。
5.投放市场:销售记录须同时提供产品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销售情况说明、销售证明材料(相关增值税发票、产品清单等)以及设计委托合同或版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6.“实际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高评委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7.核心期刊包括:(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5)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7)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8.“工业设计专业获奖”中所列奖项名称或获奖等次名称涉及变更的,赋分标准由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
9.上述标准中赋分来源均须为工业设计本专业、本领域或相近专业、相近领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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